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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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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13: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  告   XXX   男    满族     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  址   大连市西岗区XX街X-X-X号

被  告   XXX   女   汉族   19XX年生
住  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XX街X号楼X单元X室

诉  讼  请  求
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于19XX年X月认识,在彼此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于19XX            
年X月X日登记结婚,至今无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XX年
月份原告因工作需要,一直在大连、长春等地出差,双方一直分居至
今,未能共同生活。双方分居期间几乎无来往,感情淡漠,双方婚姻
名存实亡,确已破裂,无挽回可能。为避免双方继续痛苦,协商不成,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此致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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