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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债夫还(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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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7 20: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妻债夫还  
作者: 陈志琨



  
     2005年6月3日, 邕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燕飞诉被告谢鉴集、梁勇民间借贷纠纷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谢鉴集、梁勇共同偿还原告苏燕飞借款本金29200元及其利息。
   2004年10月21日,被告谢鉴集向原告苏燕飞借款292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借到苏燕飞现金贰万玖仟贰佰元正。于2004年11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谢鉴集分文未还。被告谢鉴集与被告梁勇于1997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又于2004年12月17日离婚。被告谢鉴集因涉嫌诈骗罪现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法庭上双方对欠款一事没有异议,但应由谁偿还有异议。原告认为:谢鉴集在与梁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谢鉴集、梁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认为:这笔款根本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被告谢鉴集承担清偿责任。
    合议庭认为:被告谢鉴集向原告借款并立写欠条,庭审中其也承认借款的事实,原告与被告谢鉴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得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谢鉴集向原告借款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因此,该借款应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遂作出前述判决。
  
  
发布时间: 200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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