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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结一涉非婚生子女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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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09: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审结一涉非婚生子女纠纷案

男方付给女方的钱归女方 孩子由男方抚养

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杜 慧



     本报讯      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爷爷付出280万元的代价,妈妈放弃在美国的学业决定回国。近日,由这个孩子引起的两起返还财产纠纷案和一起抚养权纠纷案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结。
    陈伟和丁丽是初中同学,2002年订婚后,丁随陈一起去英国留学,不久丁丽怀孕回国待产。2003年12月,丁丽生下儿子阳阳。高兴之余,阳阳的爷爷陈宏民以丁丽名义存款95万元人民币和3万元美元。但是,陈伟和丁丽的感情却急转直下。

    2004年7月,丁丽将阳阳从陈伟家抱走,后出国留学。陈家四处寻找,两个月后在丁丽叔叔家找到孩子。陈宏民不由分说将孩子抱走,丁丽母亲随即报警。在派出所,双方达成协议,陈宏民确认之前的95万元人民币和3万美元为对丁丽的赠与,另一次性付给丁丽162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阳阳归男方抚养。不久,陈宏民将丁丽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280万元,并要求法院确认阳阳的抚养权归陈伟所有。

    陈宏民称,第一笔钱是用于给丁丽出国担保用的,并非赠与,第二笔钱是自己在受胁迫下写的,因此,法院应撤销调解协议,丁丽应将钱全部返还。阳阳从出生到去年7月一直和祖父母一起生活,为有利于他的成长,也应由父亲一方抚养。

    丁母辩称,自己家负担女儿留学绰绰有余,无需他人担保,95万元人民币和3万美元就是陈宏民作为礼物赠送给丁丽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是公安部门主持,双方律师均在场,因此,协议书的内容合法有效,162万元不应返还。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婴儿应由母亲抚养,根据户籍规定,阳阳是非婚生子女,必须与其母亲共同生活,丁丽也准备放弃学业,并即将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可以好好抚育孩子的成长。

    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书是在公安部门主持调解,双方律师参与并提供法律服务之下达成的。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阳阳的抚养权,法院认为,虽然双方都要求阳阳与其共同生活,但按照协议的约定,阳阳应由原告抚养。因阳阳出生后与原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现在原告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阳阳;阳阳目前还在哺乳期内,法律虽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阳阳出生后丁丽对其母乳喂养仅一个多月的时间,且不久后又离开阳阳去外国留学,并未直接行使对孩子的抚养权,所以丁丽以阳阳在哺乳期内,主张阳阳由其抚养的理由,不能成立。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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