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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两人债务如何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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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1: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与丈夫性格不合,现我们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前他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以他个人名义借款,具体数额不详,借款对象他也未透露.这些我一直蒙在鼓里.现我们就要协议离婚了,现想向律师界的精英们咨询一下,这样的债务在离婚后如果债权人索要.他又无力偿还时,做为我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如果在我们的离婚协议书中将此情况标明是否可以呢?若要标明的话要如何才能符合法律规定呢?在此,先谢谢诸位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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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5: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是个人债务,否则约定是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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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6: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王律师的观点.你丈夫的外债如果是你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个人所欠而且你不知情,债权人起诉你们,你可以以你丈夫该外债用于其个人并没用于家庭为抗辩,达到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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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7: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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