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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逃债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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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5 23: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逃债难了

   现在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不仅场面和谐而且在财产的分配上还出奇的“慷慨”。究其原因,醉翁之意不在酒,离婚是假,逃避债务纠纷才是真,但眼下,这步棋走不通了。

  离婚后就“一无所有”

  市民宋某早几年自己开办了一家公司,但从2002年开始公司经营不善,陆续欠了不少债务,到2002年3月欠另一公司的债务已达30万元。2003年1月,宋某被债权公司告到了白下区法院。不久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宋某分期向原告偿还欠款共计30万元。本以为这起债务纠纷就可以这样结束,然而该调解协议却一直无法得到履行。原来,2002年12月,宋某就突然因“感情破裂”与结发妻子茅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茅某个人所有,同时还特别约定婚内双方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此后,宋某由于“无力”偿还欠款,导致该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迫中止执行。

  记者从南京市各区县法院了解到,类似这样用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案例这几年来层出不穷,不少债务人只要发现官司缠身,即与配偶协议离婚,将家中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合法”转让给对方所有,此后,便以“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姿态去应对债权人或执行法官。

  “这步棋”今后走不通了

  很多和宋某一样的人本以为走了这步棋以后就万事大吉了,但是最高法院施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将彻底打碎他们的如意算盘。该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久,债权人立刻将茅某告到了建邺区法院,要求其对前夫宋某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案审理中,茅某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前夫宋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的收益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相关事实。审理此案的法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虽然茅某与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各自婚内对外所负债务与对方无关,但该约定事前并不为原告所明知,同时茅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宋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得收益未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故认定宋某所欠的30万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并判令茅某对前夫宋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个判决结果让原本已经准备复婚的宋某和茅某彻底傻了眼。

  损人不利己得不偿失

  据业内人士透露,欠下债务后便“闪电”离婚的现象较为普遍,也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这样的假离婚也很容易引发另外的纠纷,这样的做法其实是损人不利己。

  市民李某与郝某结婚近20年,有一个15岁的女儿。李某下岗后做起了生意,今年6月,为了逃避债务,两人到下关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归郝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400元的生活费;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住房,包括房内的全部家电、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都归郝某所有;李某单方所欠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协议还约定,以上协议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但是协议签订后,李某一直没有把房产过户给郝,双方发生争执。近日,郝某将李某起诉到下关区法院。
    律师就此提醒市民,在遇到这样的债务纠纷时,一定要对债务人的经济生活进行彻底的调查,涉及借贷的时候一定要找有信誉有偿还能力的人作为担保人。不要相信债权人的一面之词,签订借贷合同的时候可以把房产、汽车等不动产作为担保写在合同里,只有事前的功夫做足了,才能在经济生活中避免最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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