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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夫妻个人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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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5 23: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夫妻个人债务问题

夫妻离婚时往往会涉及到债务承担问题,这就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正确地加以区分。

依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以下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1)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3)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分家析产或者继承(非独自继承)等所负债务;(5)经另一方同意,一方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6)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但经营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7)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8)分居期间,一方自身因正常的、合理的生活、医疗等所负债务;(9)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10)一方明确承诺共同承担另一方的原个人债务的;(11)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夫妻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该方单独偿还,包括婚前个人债务和婚后个人债务。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列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为满足私欲所负的不合理债务(如购买高档化妆品、金银首饰等);(5)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如赌博、吸毒等); (6) 一方婚前所负债务,该债务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夫妻一方有贪污、挪用公款,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对这些财产应依法予以没收,这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不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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