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专业律师,离婚法律专家,王希胜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40969156 0411-83615018

 找回密码
 1
搜索
王希胜律师 13840969156办公地址高德地图导航
查看: 2922|回复: 0

离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改变子女姓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6-25 23: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改变子女姓名

    近年来,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实践中遇到不少抚养纠纷案件,都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子女姓名,另一方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那么,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是否可以改变子女姓名呢?
  在旧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除丈夫入赘外,子女从来都是随父姓的,这是封建宗法家族制度的要求。新中 国成立后,子女随父姓的旧习俗有了变化。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可见关于子女出生后姓氏如何确定问题,法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是随母性还是随父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必须遵从子女只能随父姓的传统。但是经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予以改变,否则的话,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为自己一人独有,实际上是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至于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8门14日发布的《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对此作出过司法解释,即父母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经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的子女的姓名,待子女长大成人后,成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子女有权决定更改自己的姓名,父母对此不能加以阻止,因为这是子女拥有的一种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以另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是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将子女依法送养他人)。所以,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1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大连离婚律师-王希胜律师 ( 辽ICP备15005998号 )

GMT+8, 2024-12-27 14:43 , Processed in 0.137833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