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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法律问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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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4 16: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中国公民有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应在哪儿起诉?

中国配偶间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国外的一方向其现居住地法院起诉,被诉离婚的国内配偶根据情况准备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如比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诉,则我国有关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予以受理。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应在哪儿起诉?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3、在国外的一方,是否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4、在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共同颁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制定的补充规定,关于旅居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依以下方式确定:

  1.受理机关。如果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原则上首先向其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某种原因,在向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时不予受理的,双方可以回国申办离婚。如果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均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双方对上述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委托代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有关离婚手续。但应向有关人员提交如下材料:

  (1)向有关代理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2)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就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表明本人的真实思想。
  以上两份材料须经居住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直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公证。

5、在国内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被告:

1. 身份证明
2. 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 在华居留证
4. 民事答辩状
5. 授权委托书
6. 法律意见书
7. 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4、5、6项文件:如原告在国外不能到庭,应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原告:

1. 身份证明
2. 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 在华居留证
4. 民事起诉书
5. 授权委托书
6. 法律意见书
7. 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4、5、6项文件:如原告在国外不能到庭,应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6、因公、因私出境人员的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系因公、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离婚,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受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      本市一方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出境人员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2.      当事人均系出境人员的,在本市取得的合法夫妻关系证明。
3.      自愿离婚协议书。

7、我国法院受理哪几类涉外或参照涉外程序处理的离婚案件

1.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
2.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在华要求离婚的。
3. 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4.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5. 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

8、外国法院的下列离婚判决不予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9、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是否有效?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10、台湾地区离婚证在大陆效力的认定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与大陆居民在大陆地区结婚的,如果台湾地区居民是离过婚的,应出示离婚证,关于“台湾地区离婚证”效力的认定,应当是:
1、离婚证件是台湾离婚协议,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刊登载的当事人离婚申明或公告。公证的印影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2、离婚证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果离婚的一方是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3、离婚证件系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证书,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

11、涉外起诉有什么特别规定?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办理。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

对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母生活的意见。

13、涉外或参照涉外程序处理的离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1. 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他们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由国内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同在华的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出国人员同国内一方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应由出国前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如果原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他们是在外国办理的结婚登记或举行的结婚仪式,现已回国定居的,可以向被告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14、上海居民与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及台湾居民离婚登記

   辦理機構: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處
 辦理地址:漕寶路70號(光大會展中心婚禮廣場三樓)
 辦理時間:周四下午1:30-4:00
 聯係電話:64325087
 辦理時限:一個月
 申辦對象資格:(1)、雙方必須是自願離婚;
                        (2)、雙方必須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
                        (3)、雙方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並領取離婚證;
                        (4)、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本市辦理的。

申辦材料:
上海居民:
(1)、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3)、離婚申請書、離婚協議書。
華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及臺灣居民:
(1)、護照、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海員證或臺胞證;
(2)、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3)、離婚申請書、離婚協議書。

 辦理程序:申請(證件、證明符合有關規定)→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自願離婚協議書→調查審核審批→領取領證通知→領取離婚證。

 收費標準及依據:收費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民政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249號]
收費標準:上海居民與華僑及港、澳、臺地區居民離婚登記手續費:40元/人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上海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婚姻登記和婚姻咨詢管理若幹規定》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

15、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16、如何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哪些情况下需要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要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要提交哪些材料?外国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由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如果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该外国人应就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婚姻登记机关才能予以办理婚姻登记。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使用。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法院提供:

1. 申请书
2.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 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 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认证。

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如何办理?

申请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我国对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是否承认?

凡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当事人或其配偶是大陆居民的,该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未经认可,或被裁定不予认可的,视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17、配偶一方为台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我国内地公民同华侨, 台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手续的, 根据《华侨同国内公民,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并妥善处理并自愿离婚的, 可共同到内地公民一方原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一方要求离婚, 另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调解, 或者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8、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离婚,应在哪儿办理?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在内地公民之间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扶养和财产作了妥善的处理),并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如只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19、夫妻均是华侨的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是否受理?

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①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②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③一方居住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20、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的离婚登记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依法在大陆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户籍证明);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二、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地区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夫妻共有财产及共有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项。

21、不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如何在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受理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和法律意见书。授权委托和法律意见书须经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国使领馆直接公证。



23、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一、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
(一)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二)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书应提交的法院:

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三、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出具国公证部门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认其判决效力: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7-3-6 07:45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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