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的,如何进行结婚登记?
1959年3月3日内务部在《关于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审查手续函》中指出:“一、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不论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专家、留学生等,只要在中国要求同中国人结婚,即应遵守我国婚姻法,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为了便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令临时来华的外国当事人提交由其国家有关机关为他出具的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文件,并按通常手续办理公证及认证(同我国互免公证认证的国家除外);或者由外国当事人申请其驻在我国的使馆出具证明他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函件,这种证明函件,不必办理公证认证,否则,不能给予登记。
办理公证认证的手续,一般是由外国当事人向其本国公证机关或有关机关申请领取证明其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文件、并必须经其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在该国使馆认证盖章。”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情简介]
乔治,美国人,1976年出生。1996年跟随其父亲到中国广州经商。在广州经商过程中,乔治与广州某公司职员、中国女青年李颖相识,经过一段时期的交往,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1997年6月,二人决定结婚,并到广州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办结婚登记手续。该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应到某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乔治与李颖遂一起到某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理由是:乔治年仅21周岁,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乔治所带证件不齐全。
[法律分析]
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结婚,主要涉及法律适用、应履行的结婚程序以及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应符合的条件等问题。
一、关于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中法院所在地法律。”依此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及其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颁布并实行了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一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也有同样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本案中,乔治与李颖申请登记结婚时,乔治年仅21周岁,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22周岁的结婚年龄,因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是正确的。
二、关于登记机关
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上述《规定》中第1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在本案中,乔治与李颖不能在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到广东省指定的某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三、关于结婚条件
在实质条件,乔治李颖应当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禁止重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麻风病或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在形式条件上,除规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外,民政府1983年8月26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同项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布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民政府部的上述《规定》还规定,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在哪里办理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 也是完全可以的
在涉外婚姻登记中应如何出具无配偶的证明?
民政部、外交部在1981年9月5日《关于涉外婚姻登记中有关无配偶证明的问题的复函》(民[1981]民78号)中指出:“外国人(旅游者除外),外籍华人以及华侨临时来华,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者,应持本国(或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该国外交部认证和我使、领认证。外国人外籍华人也可持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无上述证件,只是持本人在居住国的驻华使、领馆的宣誓(声明)书,我们不予受理
5、原配偶一方为华侨,台港澳同胞在内地如何办理复婚手续?
中国内地公民同原配偶为华侨, 台港澳同胞一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 双方自己恢复婚姻关系的, 其登记手续和结婚登记手续相同, 但必须持有双方离婚证未再婚的证明。
6、与外国人结婚如何办理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登记结婚的几项规定》。按照这个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侨)在中国境内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 ( 未婚、离婚、丧偶;下同) ;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
对上述证件齐全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中国公民不属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7、因公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根据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公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证明。
1. 本人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2. 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因公出境人员出境前已到达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8、国驻外使馆能否办理结婚证明?
双方均为出国留学生要求在中国驻外使馆登记结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证明,可以办理,无档案可证明则须先取得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出生年月与婚姻状况证明。如驻在国当局不承认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的,则可劝说留学生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9、如何为我国自费留学生出具未婚证明?
1989年5月12日外交部向各驻外使领馆下发了《关于如何为我自费留学生出具未婚证明事》(领四函 [1989]98 号)的通知,其中规定:“一、居住在能够查核外侨婚姻状况并能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国家的自费留学生,可直接向居住国有关当局申办未婚证明。如该国主管当局出具的未婚证明需带回国内使用,则需按规定办妥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的认证然后由我驻外使、领馆对该认证进行认证;
二、居住在不能查核外侨婚姻状况或虽能查核但有关当局不为外侨出证的国家的自费留学生,可按如下办法向我使领馆申办未婚证明:
(一)申办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同时当事人须提供本人护照、居留证及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当事人应提交未婚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包括下述内容: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护照号码、出国前的工作单位及住址;2、在国外的居住日期(居住日期应与同办出具的未婚证明的日期相衔接)、就读院校名称、详细地址及证明人;3、在国外居留期间,从没有在任何地方同任何人登崐记结婚(或离婚后未同任何人结婚),如隐瞒事实,将由崐本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申办人应在领事官员面前在上述保证书上签名。使领馆将此保证书及申请表格等证明材料永久存档,以备今后发生问题时可为我司法部门提供证据。
(三)我使领馆审核后,为其出具未婚证明。
三、对已经回国的自费留学生要求补办未婚证明者,可由申办人在国内按第二条要求写好保证书并经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寄给国个的亲友,委托他们到我使领馆代办。据此,使领馆可为他们出具在该国留学期间未结婚证明。
上述办法只适用于自费留学生
10、华侨如何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
华侨是我国的公民,具有我国的国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是涉外结婚适用的法律。所以华侨可以按居住国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婚姻仪式,但是这一行为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利益,不得与我国的婚姻法基本原则相违背,否则婚姻无效。此外,若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华侨,而居住国法律又允许外国使领馆为本国侨民办理结婚登记,华侨可以到我国在其居住国的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
1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条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结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活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一方: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门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者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7)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8)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双方中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应出具离婚证;
四、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应出具死亡证明书。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12、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的规定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登记结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凡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一、申请结婚当事人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 居民身份证;
2、 户籍证明(户口簿);
3、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离婚、丧偶);
4、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申请结婚当事人台湾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明;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5、其他证明:
1) 如果台湾地区公民来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应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2) 如果台湾地区公民来大陆前在港、澳地区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应当提交香港地区婚姻注册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 台湾地区公民在来大陆前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后来大陆,还应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4)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提交在原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5) 台湾地区公民离过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件;
6) 台湾地区公民丧偶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
结婚当事人在上述证明齐备后,持结婚申请书及个人二寸免冠照二张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登记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发给结婚证。
13、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发布)
为了便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国内公民
(一) 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二) 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乙、华侨
(一) 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二) 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丙、港澳同胞
(一)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 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三) 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可免交(二)、(三)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三、 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的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的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办理结婚登记。
四、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五、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男女双方持离婚后未再结婚的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
六、 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释费由本人自理。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6-10-27 10:23 AM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