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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关于离婚时贷款房屋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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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9 13: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篇文章源自我市媒体(版主已做必要编辑,隐去单位及个人姓名),转贴于此,欢迎各位同行及其他人士能畅所欲言。

  近日,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已经离婚的妻子将原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当初购买房屋的共同财产,却被法院驳回。

  张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2005年1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张女士、李先生对孩子的抚养及其他财产已做了分割,但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处未做处理。离婚后,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平均分割因购买房屋所支付的各种价款6.6万元。被告李先生则不同意分割。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要求被告李先生分割投资购买房屋的价款人民币6.6万元之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张女士负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现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是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购买房屋的投资款,虽然已经由夫妻共同存款转变为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的投资款也应该有张女士的份额,张女士为什么会败诉呢?记者在庭后采访了该案的法官。

  据介绍,张女士败诉是如下原因:他们双方当初所购买的房屋是按揭贷款的商品房,现在尚未取得完全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现在张女士要求在尚未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分割房屋的投资款之诉请与法相悖,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目前我市的很多家庭都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如果在该房还没有取得完全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感情发生变化导致离婚时,应该怎样处理该房的财产问题?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说,如果原夫妻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和纠纷后,可以等到该房屋还清全部贷款并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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