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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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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20: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夫妻一方在国外(没有定居),一方在国内,无论谁提出离婚诉讼,均应当在国内一方的住所地的法院提出。

(2)       夫妻一方在国外(已经定居),一方在国内,国内的一方的住所地的法院仍然有管辖权。

(3)       夫妻双方均在国外(已经定居),但希望在我国国内办理离婚,可回国向原来的国内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不能回国,可授权委托国内的律师代为办理,但本人仍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必须注意的是:授权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       夫妻双方均在国外(没有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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