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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故去,婆婆诉儿媳继承案件简单代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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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4 15: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  理  词


审判长:

作为原告代理人依据本次庭审调查所查明的事实,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位于大连沙河口区南岳街5-2-x-x号54.37平方米住房一半价值应为遗产,应当依法分割。
该处房产经过原告代理人到当地物业公司调查,虽然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人为被告赵xx,但该房屋系王xx与被告赵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王xx拥有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财产权利。对此被告赵xx也不予否认。
二、对遗产应当依法分割
因为原告儿子王xx突然身亡未留下遗嘱,故归其所有的遗产应当依法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比例平均继承,原告有权继承房屋价值一半的三分之一。
三、关于房屋价值
因为双方对房屋价值不能达成一致,只能评估。但考虑到高额的评估费用将来只能由双方均担,对原被告将是很大负担,所以希望被告能和原告的两个女儿好好协商一下以对房屋价值或原告应继承的份额达成一致意见。这不但减少双方损失,也有助于本案的尽快审结。
对于被告提到家庭困难,无稳定收入,丈夫过世后除了房子再也没有留下什么财产,女儿目睹父亲过世后的残状打击很大而且还要上学读书,要求少给老人遗产的想法表示理解,但希望被告庭后和原告两个女儿积极沟通协调,以求达到和解。
四、本案件对王xx遗产进行继承的要求系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其两个女儿为分到钱财擅自所为,庭前播放的VCD中原告本人的陈述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对于被告担心这钱将来到不了原告本人手中的担忧表示理解,希望被告将钱直接交到老人手中。





原告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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