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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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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 19: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离婚案件几乎占了近三成。如何短平快地处理好离婚案件,是民事线每一个审判人员的基本功。以下是我在这些年处理离婚案件中的一点经验,现总结出来供大家讨论。

一、 关于是否准予离婚

总结现代社会,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对于婚姻的看法比起以往有了深刻的变化。人们更愿意从社会的角度或与之交往最密切的异性朋友的角度来审视自己的配偶。一旦发现生活不尽如人意,或者有了更幸福的生活(异性)目标可期待,人们会经历考虑后,毫不犹豫地选择离婚,以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对于此,作为法官,应予以宽容,用法律的手段,为追求幸福的人提供机会。

依照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凡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六)多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应考虑不准离婚:

1、 结婚时间不足一年的。因尚未过“磨合期”,年轻夫妻对生活的意义并未有深刻的理解。建议经过一段时间,彼此双方会发现对方的优点,过上幸福生活。

2、 双方为筹措结婚过程中发生矛盾的,或者因双方家庭意见不统一而闹离婚的。

3、 结婚时间较长,子女已经接近成年,因一方有轻微越轨行为的,或者一方有第三者,经批评教育能悔悟改正的。

4、 婚后,一方长期外出打工,另一方独守空房而提起离婚诉讼的。

二、 关于子女抚养

针对子女抚养,共有三个问题。一是子女由谁抚养,二是抚养费承担,三是探视权问题。对于尚在哺育期的子女由其母亲抚养,毋庸多言。关于子女的抚养,最理想的方案是由经济状况较好、有固定收入、有时间和精力照顾的一方抚养,并由另一方按期支付抚养费的最好。但结合实际和本地的经济和生活状况,加之判后执行难的问题,很难予以实现。我的处理方案是:

1、 如果双方经济状况都差不多,又都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的,动员一方单独抚养子女,抚养费由自己承担,另一方仅享有探视权。这样的调解工作相对比较容易做。

2、 一方不愿意抚养,另一方愿意抚养,但又争抚养费的。法官可采取封闭双方信息互通的方法,分别进行调解。调解时注意方式方法和技巧,故意把实现一方的诉讼请求的难度加大甚至是不可能实现,争取使双方的最终意见和法官的处理方案相一致。

3、 婚前或婚后财产较多的,可动员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财产分割上给对方以倾斜和照顾,以抵冲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三、 关于财产分割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向来是处理纠纷最头痛的一部分,特别是双方财产较多,为了诉讼故意制造假债务的,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在此本人有两个小技巧可供大家参考。

1、 双方均提供大量婚后共同债务,对方不认可,又有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明的。暂可以将该债务予以认定,但均由其本人承担。这样,他们提供假债务的目的就落空了,对方也无话可说。

2、 一旦债权、债务繁多,无法查清,特别是涉及企业股份、金融债券、股票期货等比较麻烦的。若一方又急于离婚的,可动员其放弃诉状中要求依法分割财产的这一项诉讼请求。或者是在判决中注明因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比较多,无法查清,双方均无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双方可另案提起诉讼,另行处理。一来,法院只对婚姻和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了处理,比较简便,避免了麻烦。二来,待双方离婚后自然就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把这个问题给解决了。

四、关于庭审秩序

审理离婚案件,往往会遇到原、被告家属众多,且要求庭审时旁听。这样情况下,若准许他们旁听,免不了审理期间当事人家属会插嘴,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进程,也影响对方当事人的情绪;若不准他们旁听,又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时,法官可和私下做通一方当事人的工作,让其提出不公开审理的要求,这样主审法官就名正言顺地将旁听家属驱出法庭,以利于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同时也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作者:[arle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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