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刘某某 女 19XX年X月X日生
乙方:李某某 男 19XX年X月X日生
甲乙双方于19XX年X月X日结婚,生有一女二男,均已成年,现双方协议离婚,特订立如下条款:
一、 双方均同意离婚。
二、 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新园XX号X-X-X李X名下115.50平方米产权住房一套属于甲乙共同所有。双方同意以不低于36万人民币或双方均同意之价格出售,出售所得钱款在扣除银行贷款约16余万后余款甲方分得四分之一,乙方分得四分之三。之本协议签定之日至该房屋实际出售之日银行贷款由甲方代为偿还,待乙方获得该房屋出售所得后按甲方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实际偿还贷款月数,以每月300元偿还于甲方。
三、 甲方放弃追究乙方因乙方对婚姻不忠对甲方所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 乙方放弃对甲方及李X合办的XX电子商行所拥有的财产分割之主张。
五、 家用电器:松下音响一台、清华DVD一台、松下29寸电视一台、松下14寸电视一台、松下摄像机一台、公主牌钢琴一台归乙方所有。余下家用电器归甲方所有。
六、 个人物品归个人。
七、 本协议一式二份,有关财产之约定,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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