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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客体的范围:
一.民法规定,”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客体的范围不同,因为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财产义务,但又说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且遗赠清偿债务优于执行债务原则”,那么这么规定遗赠不包括财产义务有什么意义呢?反正遗赠和遗嘱在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都要清偿债务,那么就是把所遗赠或继承的财产的义务都法定履行了,那么这么说两者在客观上履行义务了啊?!为什么还说遗赠不继承财产义务了呢?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二.“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若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 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关于 “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 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我认为既然遗嘱即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义务,而遗赠之包括权利,为什么遗嘱不是和法定继承一样先由遗嘱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若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再由遗赠人承担?--因为遗嘱继承人有财产义务而遗赠人没有继承财产义务啊?!为什么要两者同时分担债务,这样不是对遗赠人不公平吗?不是和遗赠人不继承财产义务的说法相矛盾吗?
三.难道是财产义务不仅仅包括债务?还有别的义务?是什么义务呢?
希望各位老师能给个明白的说法,我都快疯了。。。。请老师们一定帮帮我 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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