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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总结-婚姻家庭继承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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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0: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总结-婚姻家庭继承常识
1、继承从何时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中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什么是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3、继承开始后,如何继承?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继承人,无论其是否再婚。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遗产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应如何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6、代位继承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如果被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 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7、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谁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8、遗产分割时是否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9、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是否还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继产。



10、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1、继承人应在何时提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 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12、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13、公民是否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 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但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14、遗嘱有几种形式?

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5、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16、对于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7、哪些遗嘱属无效遗嘱?

(1)、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 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8、受遗赠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 赠后的二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9、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20、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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