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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常见财产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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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7 15: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诉讼常见财产问题解析


作者:郑铁路运输法院 姚黎辉 铁路运输中院 余猛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财产是离婚诉讼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而且双方争执较大、出现问题最多。下面笔者就结合审判实践,对这一问题做一粗略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1、关于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和其他合法收入,但双方约定属个人所有的财产除外。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关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主要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储蓄、衣物等;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结婚时制备的家具和其他用品等;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予人特声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例如,小丽三年前结婚,婚后第二年,她在当地一家医院生下一名健康女婴,自己却因大出血被医生切除了子宫,永远失去了生育能力。由于医院在治疗中存在处置不当,经过协商,医院同意向小翠支付5.2万元的赔偿。丈夫瞒着小丽从医院领走并处置了这笔钱,为此夫妻俩多次发生争执,进而分居。此后小丽多次向丈夫索要赔偿款,均被拒绝。后来,小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方全额返还赔偿款。小丽的丈夫提出,赔偿款里包含有自己的护理费,不能由小丽独得;而且这笔钱现在已经所剩无几,因而不同意将医疗事故赔偿款全部偿还小丽。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小丽子宫切除不能生育,其所受的精神痛苦众所周知,医院为此所给予的赔偿款理应作为小丽的个人财产。然而其丈夫将此款领回后擅作处理,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小丽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导致了夫妻反目、感情破裂。现在小丽要求丈夫返还赔偿款,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小丽的丈夫向小丽全额返还医疗赔偿款。

    3、关于约定财产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需注意两点第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二、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范围和原则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并按下列原则处理:

   l、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②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③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④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⑤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收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还要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实际情况。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一般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如房屋和汽车等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出证据,如当事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而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应分给一方所有,而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一般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ll、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法院在查实后可允许其暂时居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1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应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处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任何一方不能在为双方收入的多少来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尽管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原则规定,但不妨碍双方当事人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如果约定是双方自愿、合法的,并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约定就是有效的。

    三、关于债务清偿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这是离婚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清偿责任也不相同。

  因债务问题可分为三种不同情况,相应地就有三种不同清偿方法:

  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时所负的债务。这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包括因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

  第二、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时,应由双方通过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时,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分担子女抚养费的情况进行判决,确定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合理分担清偿责任。判决时,应保护女方合法权益。

  第三、凡属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比如男女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为满足个人的需要,以个人的名义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负责清偿。

    例如:1998年5月1日,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由陈某出具一份借条给李某收执。借条内容:“今向李某暂借现金叁万元。借款人:陈某,1998.5.1.”1998年5月5日,陈某立据给李某保证借款于1998年7月15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愿承担自199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的利息。尔后,陈某没有还款付息。1999年8月5日,陈某与其妻王某办理离婚手续,陈某在离婚之前曾帮忙其妻王某经营床上用品专卖店。

    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是否为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债务问题。其妻王某认为其对该借款不知情,该借款是陈某用于交女朋友开支花费,且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因此,该笔借款应为陈某个人借款,不应为共同债务。李某认为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偿还。

    法院审查认定陈某与其妻王某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该约定属离婚时双方所作的约定,并不必然对抗作为无过错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定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偿还所欠李某现金3万元。

    四、关于一方个人所负债务的认定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F)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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