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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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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2: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律师:
     您好!
母亲大概20年前再婚,双方的子女当时均已成年独立生活。现住房是继父单位花钱盖的,但地皮是继父已过世的前任妻子单位的,此房子没有私有房权,每年都要缴纳房费。继父在几年前过世了,母亲继续住这房子。
1)请问这房子在母亲去世后的遗嘱中声明留给我方子女居住,请问此遗嘱是否合法?
2)在遗嘱声明留给我方子女的情况下,继父那一方的子女是否有权利可能分享房产或者推翻遗嘱声明?
3)这房子的继承先后顺序是怎么样的?
4)继父过世后,我们就搬来这房子同母亲同住有2年以上了,但户口还未转落到此房子上,请问,这样会影响遗产分配的优先权问题么?
5)如果继父单位有政策按继父的级别可以分新房子给遗孀(母亲),同时上交现有住房,新房两年内要缴纳房费,没有私有产权,但两年后可以以福利房的价格卖给个人,请问如果母亲的遗嘱里声明此房留给我方子女,那么两年内的非私有状况和两年后的私有状况下,继父的子女是否有权利来争夺此房?
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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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09: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是单位产权应有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属成员继续承租
遗嘱现行实践无法采纳,但日后随政策变化或可有用.
若参加房改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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