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司法效力:
(一)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经双方平等协商书面约定的,以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
争议案例如下: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因婚外情而引发的“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案”,王某与张某是1999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是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若一方在婚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即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1年8月,女方发现丈夫与另一女子的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则以“忠诚协议”为依据要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违约金三十万元。一审法院在判决离婚同时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支付女方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这是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判决公布后,在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男方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期间,双方又以25万的价码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本案中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当时并没有得到上海更高一级法院的认可或否定,就使得其在法院的观点仍具有模糊性。
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忠诚协议作出了相关指导性意见,也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随后明确规定了4条意见: (1)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 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 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 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重审。
(二)不同的观点:
1、支持有效论:《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属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基本义务,忠诚协议是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订立“忠诚协议”时双方均自愿约定,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忠诚协议的签定有利于约束双方的行为,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协议。
2、反对有效论者:《婚姻法》第四条明确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属倡导性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忠诚协议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没有法律的依据,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的离婚损害赔偿之列,而且,忠诚协议限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宪法基本权利,法律不能通过合同契约的方式去剥夺、去限制夫妻一方的基本人身权利,故忠诚协议应当无效。
争议焦点:
A.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究竟是法定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B. 夫妻间是否可通过契约的方式约定身份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C. “忠诚协议”可否象其它民事协议来主张撤销、变更、无效?
D. 无过错方主张赔偿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E. 其他类似于“忠诚协议”的婚姻身份协议的效力如何?如:解除同居关系赔偿协议、空床费协议、提出离婚赔偿协议。
F、婚姻中的哪些人身权利义务是属于夫妻可以约定的范围?
七、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 本议题主要是讲:婚内的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主要是房产类的不动产)婚后成为共有,或为对方个人所有,若未能对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登记情况下,在离婚时,一方主张要求确认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要求将该房产的部分或全部判决为一方名下个人房产,而另一方否认夫妻财产约定,主张行使撤销赠与,不同意给对方房产的案件审判。此类情形也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成为争议的焦点。
(二) 不同观点:
1、 有些法官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将一方房产变更为另一方个人房产或变更为夫妻共有财产,此类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约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判决房产归属,不支持拿出房产一方依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主张撤销赠与。
2、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夫妻财产的契约合法有效,但依据《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赠与虽已成立但未生效,房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判决房屋原所有人具有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
A. 夫妻财产约定行为是何种性质的约定行为?是身份协议还是合同行为?它应确定适用何种法律?
B. 《合同法》第二条原则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但什么样的婚姻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范围? 夫妻财产约定中,若约定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是否必须履行物权变动形式?
C. 如果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是否可依据《合同法》来主张撤销?
D. 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包括婚前,婚内财产协议)
E. 夫妻财产约定的撤销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