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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一父亲讨回对女儿的姓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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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10: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河一父亲讨回对女儿的姓氏权

判决生效后3日内其女儿恢复原姓氏

李爱民 陈宜森


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姓氏权纠纷案,被告于海梅须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女儿的名字恢复为原姓氏。
    方军淇与于海梅于2001年离婚,女儿方某随母亲于海梅生活。2003年,于海梅与贾某结婚,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于海梅与现任丈夫商量后将女儿的名字改为贾某。

    2005年1月,打工回来的方军淇在探视女儿时得知此情,找于海梅交涉未果,遂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恢复女儿的原姓氏。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双方均享有子女随其姓氏的权利,子女的姓名确定后,如果父、母一方随意更改,就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父、母双方离婚时,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姓名。离婚后,于海梅未经方军淇许可,单方面将女儿的姓氏改变是不当的。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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