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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性恋离婚可否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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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10: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同性恋离婚可否请求赔偿

作者:扶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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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百年来,婚姻的基础都是建筑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纪爱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础。但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加入以及过于浪漫的情感追求,反而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另外,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兴起,使人们生活的环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增加,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理由也越来越多样化,酗酒、遗弃、缺乏感情、性生活不和谐、彼此厌倦及一系列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差异都可以成为离婚理由。在婚姻关系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甚至是违法行为而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从而,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成为随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那么,因同性恋而导致离婚,对方可否提起损害赔偿呢?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同性恋?同性恋是指性别相同者作为满足性欲对象的一种性行为。同性恋有三种情况:一是完全不能接受异性的,所谓“纯粹同性恋”;二是对同性、异性都产生性欲,而分不清何者为主、何者为次,谓之“双性恋”;三是基本属异性恋者,只是偶尔或在特定情况下才发生同性恋行为。人间万象、无奇不有,在任何社会、任何文化条件下都有同性恋者的可能存在,它是一种社会现象和客观存在,在美国和西欧各国同性恋者甚至可以结社、集会、公开组织俱乐部和出版自己的刊物宣传同性恋观点等。

    同性恋者也是人,他们和我们一样正常。他们虽然是少数,但少数不等于错,更不等于低人一等。人类不应当倡导同性恋,应当抵制这种行为,但是,对已经是同性恋者来说,如果仅仅因为他们的性对象、性行为方式跟我们不一样就可以歧视他们,那么我们每个人也都应该被别人所歧视。因为任何人的具体性行为方式,都不可能跟别人一模一样。

    话虽如此,传统的观点毕竟认为同性恋是属于性变态。有些同性恋者成为“第三者”,起了破坏他人家庭的作用,有的被等同于道德沦丧,甚至受到纪律处分。此外,无论哪一种同性恋,都影响了人口的生育和种族的延续。在中国,虽然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取代了封建、落后、压抑人性的旧道德、旧习惯,但同性恋的人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宽容理解。

    其次,我们再看什么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它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当然,要构成侵害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

    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当然,除了法律规定的以上要件外,还可以通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给付方式、数额限制等对该赔偿问题加以调控,以防止其滥用。

最后,我们来看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这里,笔者主要涉及对其中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展开浅析。

    虽然,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 “配偶”“他人”并未明确规定是“他还是她”,即是男的与女的同居还是男与男或女与女同居。但从立法的本意上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两种情形:一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重婚),二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姘居)。如果与婚外异性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对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第、第四十六第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见,《婚姻法解释(一)》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姘居”这一种情形。姘居,就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与他(她)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虽有共同生活的行为,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称谓及从事各种活动。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同性恋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是违法行为。那么由于夫妻一方是同性恋者,另一方难以容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婚姻法及解释已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同性恋者是与婚外同性“同居”,同性恋的行为并不在婚姻法及解释列举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范围之列内,因此离婚时请求同性恋者一方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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