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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亡故遗产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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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21: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处理的两起案件均涉及丈夫非正常亡故,其家庭财产处理是不一样的。
一案件在沙河口区调解完毕。丈夫煤气自杀死亡,其母亲主张分割六分之一财产,得到法院支持,现已经调解结案。该财产为一处房产,妻子名下,有一女儿。妻子拥有二分之一家庭共有财产,另二分之一由妻子 女儿 死者母亲三人继承。
另一案件:丈夫被伤害致死,也遗有一处房产在南关岭。有妻子 儿子和父母双亲。现面临拆迁。父母双亲主张有二分之一份额,儿媳不同意。该案件不同与上个案件在于诉争的房屋是父母双亲在儿子生前赠于儿子的,公证书及协议在赠于对象上仅列明儿子一个人,没有儿媳名字。故该房屋是儿子死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当四人均分,各有份额。
上述两个案件不但但是涉及财产纠纷,根源在于家庭不和睦,有赌气打官司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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