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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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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4: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楼主:翩若惊鸿

山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翩若惊鸿: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对照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进行分析。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不同。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所有,其自婚姻关系成立时起至夫妻关系终止之日消灭。是否婚后取得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方面。当然,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强调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极为必要,故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个人财产的规定,且采取列举式的方式予以确定是否是婚前个人财产。从该法所列举的几项个人财产来看,除个人婚前财产外,其余几项均与公民个人特定的身份密不可分,即只有那些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才能被纳入个人财产的范围。所以,婚后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为人身依附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行使的主体不同。通过继受取得的个人财产应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思指定,而通过原始取得的个人财产则需依附于夫或妻一方的特定身份并受其本人的意思支配。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该而且只能归夫或妻一方行使,并完全受所有权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他人不得干涉。可见,个人财产不论是通过原始方式还是继受方式所取得,均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这使其具备了特定物的某些性质。买断工龄款则不同,虽然它与夫或妻一方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但该财产应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管理和支配,体现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所以它不具有个人主观性,因而不具备特定物的某些性质。

  第三,买断工龄款是企业或者单位针对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并针对个人收益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分配方式。而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收入即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四,从立法上分析,婚姻法在规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时采用了排除方式:第一步按取得时间把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第二步再将虽为婚后取得但应属个人特有的部分剔出去。这一划分方式是由两者间具有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根据这一立法理念,在确定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时,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与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买断工龄款不具个人附属性、个人主观性,不能推出是个人财产性质,那么就应当推定其为共同财产。综上分析,买断工龄款的性质属夫妻共同财产。


翩若惊鸿:《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四、 (二)关于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所谓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性质上类似养老保险金,这种款项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应当视为一种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本人观点:

1、该款兼有对以往工作的奖励、对今后收入的补偿及对重新就业的抚慰性质。其复杂性使任何单一一种判法都无法兼顾。

2、相对比较合理的判法是:从其参加工作之年起算,按买断时正常职工退休年限计算,得出年数(比如40年)作为分母;结婚时起算至离婚时止,得出年数(比如10年)作为分子;然后所得分数(依刚才为25%)为比例,该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作为个人财产。

3、国家未对此款性质作出界定,反应出对这种作法并不提倡。

4、参照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5、若能将该款支解为工龄补助、收入补偿、就业帮助三部分的话(事实上无法分开的,份额都无从确定),那么我认为:工龄补助、工资补助均只能按上述分法才为合理;就业安置费用则明显带有强烈人身属性而应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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