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 囑
立遺囑人 [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婚姻狀況/職業] (香港身份証號碼: XXXXXX(X)),茲鄭重聲明,將本人所有以前訂立之遺囑、遺囑修訂附件及遺囑性質的產權處置,盡行作廢,並立此囑書為本人最後之遺囑。
(一) 本人指定及委派本人之 [與閣下的關係,如"丈夫"] [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香港身份証號碼: XXXXXX(X)) 住 [居住地址] 為本人此遺囑之唯一的遺囑執行人及受托人。
(二) 本人將本人名下位於 [不可動財產,如物業,請列明詳細地址] 之物業遺贈本人之 [受益人與閣下的關係,如"兒女"] [受益人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承受及享用。
(三) 本人將本人名下的 [可動財產:如珠寶手飾,,為清楚鑑別,請列明財產,如財產所在地] 遺贈本人之 [受益人與閣下的關係,如"兒子"] [受益人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承受及享用。
(四) 本人將本人名下的 [現金財產,如港幣] 遺贈本人之 [受益人與閣下的關係,如"孫兒"] [受益人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如受益人人數超過一人,請列明各人關係及姓名] 平均承受及享用,並免除此遺贈之任何遺產稅項責任。*
(五) 除上述第二、三及四段的產業外,本人將本人名下在各處所有之不動產及動產產業,除清付本人喪葬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債項在內)外,全部盡行遺贈本人之 [受益人與閣下的關係,如"丈夫"、"女兒"] [受益人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如受益人人數超過一人,請列明各人關係及姓名] 平均承受及享用。
(六) 本人以香港為本人之永久居留地,本遺囑乃根據香港法律處理,此囑。
立遺囑人親簽
[日期: 年 月 日]
上開遺囑,經余等人在場見證,由該立遺囑人 [立遺囑人姓名] 親自簽署,作為其最後遺囑;同時余等人應其所請,為之見證,於簽署名字作見證人時,該立遺囑人與余等兩人均同時在場,此證。
第一見證人**
姓名:
香港身份証號碼:
簽署:
第二見證人**
姓名:
香港身份証號碼:
簽署:
* 注意: 因遺囑內是否列明有關遺贈現金的所有地或詳細事項將可引致不同法律效果,立遺囑人須考慮是否因應其意願而加以列明,有關法律效果可向閣下的律師查詢。
** 注意: 遺囑的受益人不應同時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以避免因嫌疑影響立遺囑人的意願以致令遺囑的有效性受到質疑。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7-1-13 07:25 PM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