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专业律师,离婚法律专家,王希胜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40969156 0411-83615018

 找回密码
 1
搜索
王希胜律师 13840969156办公地址高德地图导航
查看: 3103|回复: 0

外国法院的下列离婚判决不予承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8-4 15: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1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大连离婚律师-王希胜律师 ( 辽ICP备15005998号 )

GMT+8, 2024-12-27 12:24 , Processed in 0.135339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