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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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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4 16: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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