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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如何处理一方单独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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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6 11: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雒东明  


  若夫妻一方单独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时,必然涉及对该共有财产的分割。由于股权不仅具有财产内容,还包括了特定的身份关系——股东资格,因此,分割财产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对股东资格的归属进行确认,这就涉及了公司法关于股权变动的特殊要求。笔者认为,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股权的变动或分割比例。

  通过夫妻协商一致,将原来一方单独持有的股份交由另一方持有或按照一定比例由双方分别持有。但是,基于公司法在股权变动中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尚不能发生效力。

  二、若公司其他股东决定同意股权变动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需要相互信任了解,因此,公司其他股东有权对是否接纳新的股东作出决定。同时,基于对公司老股东在公司既有利益和控制权的保护,法律允许老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排除新股东的加入。因此,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才能对公司发生效力,才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三、若公司其他股东决定不同意股权变动

  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股权变动,那么公司股东就有义务以同等条件收购该股份,从而将夫妻共有的股权转化成股东收购股份支付的价款,使夫妻对股权的分割变为对股款的分割。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股权变动,又不购买该股份,那么超过公司法规定的30日答复期,即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对公司具有效力,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此外,夫妻对股权的分割并非以转让形式进行,因此不存在股权价格。其他股东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也没有一个在先的股价进行比对。因此,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先对股价作出确定。通常可以由各方协商以出资额或公司净资产额作为价格标准,但当上述标准无法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时,各方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可以通过审计、评估的方法来确定公司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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