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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中国公民的结婚及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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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4: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结婚登记  

1、在大使馆登记结婚
     中国大使馆仅受理双方当事人均在日本具有合法在留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结婚登记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大使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方可在大使馆登记结婚。
    中国大使馆不受理当事人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婚姻登记申请。请当事人前往日本市或区役所申办有关手续。  
2、在日本市或区役所登记结婚
     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的亦可在日本有关部门登记结婚。当事人可先在大使馆办理《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  
3、回中国登记结婚
     中国公民回国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请先在大使馆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4、日本籍人士去中国登记结婚
     日籍华人或日本人拟去中国申办有关婚姻登记手续,其婚姻状况证明要经日本外务省认证和中国大使馆认证。

二、办理离婚手续  

1、在中国大使馆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夫妻,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大使馆登记离婚。  
2、在日本市(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结婚,且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日本,如要求离婚,当事人可在日本市(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或回国办理离婚手续,我馆不受理其登记离婚申请。  
    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登记结婚的离婚当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出离婚诉讼。
    日本方面出具的有关离婚文书需要到中国使用,请按有关认证程序办理认证手续。
3、在中国国内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如自愿离婚,须同时到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可委托国内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人可到中国使、领馆办理离婚委托书公证(办理离婚委托书请准备的证件或证明以及所需手续:当事人的中国护照及复印件;填写《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填写《授权委托书》时,内容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在使馆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 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费 用: 基本费用(4个工作日取):3000日元 ;加急费(2个工作日取):基本费用+3000日元 )。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7-2-27 02:30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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