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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三人为直系亲属,A为产权人,由于A与B当时关系不好,B就搬走了,A把其房产用公证遗嘱的方式在2004年给了C。后来A与B关系缓和,A又于2007年通过公证赠与的方法给了B,且过户到B的名下。C的户口在此房处,B的户口2007年迁走。A在2008年去世。
问题一:C在居委会开出证明说他在此长期居住,这个证明有用吗?而且是在举证期过后,可是居委会的人是在2000年后才来的。
律师解答:居委会的证明,只能证明C的居住状态。如果这个证明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被告方有权不予质证。居委会的证明是书证,与具体的人无关,是有居委会的公章的。
问题二: C还有什么办法要到房?
律师解答:C要房子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三:现在C仍住在此房不走,B回不去,B有什么办法?
律师解答:B只能诉讼解决,要求C腾退房屋。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8-7-16 11:19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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