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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一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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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20: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B.C三人为直系亲属,A为产权人,由于A与B当时关系不好,B就搬走了,A把其房产用公证遗嘱的方式在2004年给了C。后来A与B关系缓和,A又于2007年通过公证赠与的方法给了B,且过户到B的名下。C的户口在此房处,B的户口2007年迁走。A在2008年去世。现在C起诉至法院,要这个房子的居住权,请问法院将会怎么判?
律师解答:居住权是指居住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即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之后,遂取得该权利。
A以公证遗嘱的方式把房产给了C,这个遗嘱并未生效,因为A在这之后又以公证赠与的方式把房子给了B,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合同履行完毕。C仅仅因为在房子里有户口,并不符合取得居住权的条件。因此,法院会驳回C的诉讼请求。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8-7-16 11:20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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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23: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3和4有问题,根据物权法定,法律上并无居住权的规定以及取得时效的规定,这两条在我国应该行不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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