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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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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11: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物价局
            文件
大连市民政局

转发《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价发[2003]9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民政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制定的婚姻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我市执行统一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各婚姻服务部门对持有《大连市非农人口最低生活差额保证金领取证》,大连市《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当事人免收各项服务费。
    表中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决定。
    各婚姻服务部门应实行婚姻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离,不得利用婚姻登记职能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开展婚姻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必须在服务窗口公布各项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接此通知后速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民政局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婚姻登记证照费
元/4张
20/15
数码像机20元,非数码像15元
婚婚调解及其调查费
元/件
30
 
婚前教育录像(片、资料)费
元/对、次
10
 
婚姻档案查询及出具婚姻关系证明费
元/次
20
 
代写婚姻法律文书费
元/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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