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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审理诉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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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0: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审理离婚案件的一般思路
(一)对离婚案件的认识
1、离婚案件数量多,处理比较复杂,具有强烈的社会性。
2、依法处理离婚案件的思路,依据的法律有:民法,民诉法,婚姻法,司法解释,批复中涉及离婚案件审理的问题。
3、做过细工作的思路,包括思想工作及解决实体问题的工作。
(二)防止矛盾激化的思路
离婚案件系复合之诉,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的确认之诉,审理中有二种做法,一是有可能判决不离婚的,财产、子女部分不审,遵循审判经济原则;二是将财产情况固定下来,为可能发生的下一次审理打基础。对此,法律无明确规定。
(三)对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第一条,法律禁止结婚疾病或者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对法定禁止结婚疾病,麻风病,性病,参考医院对疾病的证明。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需医院证明,法医鉴定。
第二条,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2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第三条,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久治不愈。2、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3、共同生活期间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都要有病历记载和有关医院证明。
第四条,1、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2、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五条,1、婚后未共同生活。2无和好可能,即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
第六条,包办、买卖婚姻。
第七条,1、分居满三年。2经判决不离,满一年。
第八条,法院要确定有第三者,且发生有性行为的,经教育批评,处分,仍无悔改,此条条件过于高,法院确定通奸等有难度。
第九条,一方重婚。
第十条,1、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2难以共同生活。
第十一条,1、被判处长期徒刑,一般认为三年以上徒刑。2或其违法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如性犯罪。
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公告查找无下落。
第十三条,1、受对方虐待和遗弃,经教育不改。2起诉一方不谅解。
第十四条,法官自由裁量,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五个方面考虑。但要说理充分。
二、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夫妻财产的范围: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合法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所得;
3、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从事承包租赁经营所得;
5、债权债务。
(二)步骤:
1、原、被告提供财产中有无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如有先中止离婚案年,另行诉讼将夫妻财产析出,属未成年人的财产应分出在判决中由抚养子女一方代管。
2、分清婚前婚后财产:
(1)以结婚登记为界,婚前各自所有;
(2)借婚姻索取财产的,如结婚不长,或因索取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酌情返还。
(3)定婚时收取礼物,礼金在结婚登记前的,按赠与处理。如数量大,影响生活的,酌情返还。
在结婚登记后的,如双方尚未共同生活,以共同财产认定,处理上考虑此来源和数量,合理分割,已共同生活的,按共同财产分割。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资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难以查清是否是共同财产还是婚前财产的,为共同财产。
3、夫妻间对财产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但要符合:
(1)约定时有行为能力;
(2)真实意思表示;
(3)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及侵犯他人利益。
(三)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均等分割;
2、照顾女方及子女抚养方,要道理讲透;
3、对生产、生活有利;
4、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过错包括有婚外恋,有暴力行为,重婚等;
5、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四)分割方法:
1、未及与对方商量而处分的财产:
(1)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的财产,处分无效;
(2)另一方明知的,但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默示同意,有效;
(3)一方处分时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但又必须处理的,视为有效;
(4)合法处分有效;
(5)个人正常生活有效。
2、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等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为:
(1)双方约定,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资;
(3)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
(4)其他与夫妻生活无关,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高消费。
3、相互给付扶养费的问题,双方均有工作,不发生给付义务,如确有一方身体等原因确需对方扶养,可支持,但应把握:
(1)确有困难;
(2)对方确有扶养条件;
(3)在离婚以前就发生;
(4)一次性给付,不判决长期给付。
4、夫妻相互间赠与:一种认为是存续期间受赠,系共同财产,二是认为财产约定,应作为个人财产。
5、夫妻之间损害赔偿。离婚期间发生的,应予赔偿:
(1)明显系一方过错,且损害已用共同财产弥补,有过错方从自身分得的财产中分出损失的一半给对方;
(2)侵害共同财产,侵害方从自身分得财产中分出一半给对方;
(3)侵害损失未弥补,侵害方从分得财产中支付全部赔偿。
(4)混合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比例,酌情赔偿。
6、对财产孽息物处理:
(1)一是婚前财产,孽息物取得在婚后,孽息物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二是共同财产孽息物,发生在离婚之后,如孽息物已明确的,可依法分割。
(3)三是知识产权,能够明确价值的,适当补偿对方。
(4)四是特殊情况的期待权,目前无较好地处理方法,协商补偿或暂不处理。
7、难点:房屋分割:
(1)取得房屋一方应补偿对方;
(2)如要房屋的一方,无钱款补偿,只有从协商入手或寻找社会帮助;另一方要房也无钱补偿,目前无办法处理。
(3)照顾女方及子女抚养一方在房屋分割上如何体现,同等条件下,女方优先,抚养子@@@@先。
(五)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1、原则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及小孩需求三方面处理。
2、有协议的从协议,但审查协议是否侵害子女利益和可行性。
3、协议不成:
(1)二岁以下随女方,但女方有传染病不能抚养或女方不愿抚育或有不良习气的除外;
(2)2岁以上10岁以下,看男、女双方的品质条件,收入条件,生活环境;
(3)10岁以上征求子女本人意见。
(4)轮流抚养,除双方有较好的配合条件外,一般不予支持。
(5)双方均拒绝抚养的,诉讼期间,先裁定由一方抚养再由判决确立。
(六)抚育费确立
一般为收入的20一30%,双胞胎30一50%。给付期一般至18周岁。如满16周岁,又有收入维持生计的,可停止给付。已满18周岁,未独立生活,没有生活来源,父母一方有条件的应抚养,亦通过另行起诉解决。子女医疗费,数额较大的起诉,应予支持。学费问题,9年制义务教育,应支付。9年制以外的,如学费较多的,双方应协商,未经协商擅自决定,另一方无力承担的,可判决不予支持。
(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调解,不得遗漏调解程序,调解可贯穿一审程序中,不拘泥于任何阶段。调解中加强思想工作,调解中要借用社会力量。     
2、调解一成功应加速结案。
3、判决分割财产时,必须写清财产有关的数量、质量、重量、型号等,考虑执行的可行性和准确性。
4、判决一方抚养子女的,应讲明抚养方有利抚养的条件和理由。
5、注意加强与单位,妇联,调委会等组织的联系,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提高警惕,过细工作,严防矛盾激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理解和适用
一、婚姻法修改的重点
(一)婚姻法总则部分:
增加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家庭暴力(略)
2、家庭暴力程度如何掌握:
(1)需提供一定依据,如病史、验伤单;
(2)警署、村委、居委帮助调解的情况。
(二)倡导性条款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系指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时间较长,具有稳定性。
(三)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1、非法同居是指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
2、重婚是指有一个婚姻事实存在,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3、因本条款系倡导性条款,故对方以不忠实为名向法院起诉不予受理。

二、结婚
(一)禁止结婚的情况,第10条
1、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
2、烈性传染病,如淋病、梅毒、艾滋病;
3、精神病。
(二)补办结婚登记(第8条)
补办效力应该从符合法定要件的时间开始。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界限:在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仍以1989年最高法院此方面的解释为准
(三)无效婚姻(第10条)
注意两个问题: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如治愈的,可不认为无效;
2、治愈后已到法定婚龄的,可认为有效。
(四)提起无效婚姻的主体
1、利害关系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合法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监护人。
2、无效婚姻的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即第1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3、适用的程序:倾向性意见是用普通程序中简易程序。若只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不涉及其他子女、财产等问题则用特别程序。
4、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问题参照婚生子女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住房不能按一般关系夫妻处理。
(五)可撤消婚姻(第11条)
1、时效:为一年,无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
2、主体:只能由本人提起,若人身丧失自由,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条件:只能是受胁迫而无欺诈、诱骗。
4、后果:与无效婚姻同样处理。
注意,重婚和可撤销婚姻在财产处理上均应照顾无过错方。
三、家庭关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17条内容)
(二)个人财产制(第18条内容)
1、明确赠与个人的属被赠与者个人所有,不分婚前婚后;
2、对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倾向于离婚时进行评估;
3、生产、经营收益的分割以不影响生产、经营的继续为宜。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与一方工作、学习、生活相关的财产。
(三)财产约定制(第19条 )
1、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掌握为新婚姻法一律用书面,双方承认的口头约定,应承认其效力。
2、对第三人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方有向第三人告知的义务,也就是债务人借债时有向第三人告知的义务。
(四)子女抚养问题(第21条)
1、已满18周岁还在上高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应判决至高中毕业时止;
2、尚在上大学子女的抚养费,考虑下列原因:
(1)父母给付能力;
(2)不能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应以平均生活消费水平为准,保证父母的生活后确定。
(3)对子女应有要求,条件不允许,应以公立学校收费标准处理。
(五)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23条)
    倾向于父母作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不是作为共同被告。
(六)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第25条)
    既可以由生母抚养,也可以由生父抚养,随谁生活为主,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宜。
(七)赡养问题(第28条)
增加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四、离婚
(一)第32条增加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
1、对于该条中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参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条;
2、该条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失踪必须经特别程序宣告。
(二)军婚(第33 条)有特别规定,注意增加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军婚离婚的条件参照第32条,第32条中1、2、3项可以适用,第4项慎重适用,第5项不适用。
(三)探望权和中止探望权(第38条)
1、如在离婚案件中提到探望权的应一并处理。
2、探望权的主体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
3、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交接方式掌握为:
(1)   学龄前儿童以一个月一次为宜,寄宿制时间长一点;
(2)   学龄前至十周岁,以二、三个月一次为宜;
(3)   十周岁以上可以听取子女的意见,着重在时间、地点、方式上,而非探望与否。若子女要求时间特别长,另一方不同意,子女意见可以参考。
(4)   中止探望的条件:
①患有严重的传染病;
②拒付抚养费;
③品行特别恶劣;
④虐待;
⑤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5)   中止探望的适用程序
    倾向于用普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裁定中止。
若在离婚案中提出有中止事由,在探望时间上判决主文中应有跨度,并写明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另一种是先判探望,若有中止事由,可另案起诉。
    请求主体:未成年本人、抚养孩子的一方。
    执行中的措施:拘留、罚款。
(四)财产处理问题
1、新婚姻法将照顾子女放在照顾女方利益前;
2、在离婚时,如果一方回去后有土地承包经营的,另一方的承包地可以由一方承包经营。如果回去后没有土地,则对原有土地仍有承包经营权。
    3、对于第40条规定的补偿问题,只适用于个人财产约定。
(五)对于第42条规定,夫妻的相互扶助的义务,前提是一方生活困难,困难的标准:
1、丧失劳动能力;
2、残疾;
3、生活困难,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客观原因);
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住房困难的处理:是产权房,如对方同意产权转移,则给予产权;不同意的则给使用权。或者买一间房,或支付房屋补贴款。

五、增加了家庭暴力的处理问题
(一)第43条,若因家庭暴力起诉排除妨碍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第46条,过错损害的范围仅限于该条内容,不能扩大,且导致离婚的,才能提出赔偿。赔偿的标准以精神损害为主,有经济损失出应赔偿,参照名誉权损失标准处理。
1、       提出主体: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2、       离婚中原告提起的,作为一个诉。如系被告提起,可以一并处理,不必另案起诉或反诉。
3、       赔偿的标准以精神损害为主,按情节轻重酌定,但应有一定的力度。
(三)第47条中“发现”的条件限制,即应有初步证据:
1、       财产要评估;
2、       时间限制在离婚时的财产价值。
(四)第48条拒不执行探望的强制执行
若子女探望若遭到拒绝,除拘留外,可采用经济方面的制裁或变更抚养关系解决。
第三章  原婚姻法仍沿用的方面
一、夫妻感情破裂问题:
1、登记结婚不久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不满一年,判决离婚;
2、一方起诉判决不离,另一方起诉的判离婚;
3、分居不满二年,判决不准离婚不满一年,但一方掌握财产的判决离婚;用分居概念时要注意婚姻法上分居与民法上分居的区别。
4、离婚诉讼中,另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离婚。
二、子女抚养问题:
1、双方都争子女的,子女现在何处即判给谁。
2、抚育费的确定,有固定收入的20%----30%计算。上海地区较发达,以25%以上为准,抚育费包括教育费及医疗费(一般性的)。下岗无业人员子女,保证子女基本生活需要,140元抚育费,另教育费、医疗费自理部分各半负担。若收入较低,不如前述标准,判决如前;
三、财产处理范围确定,区分个人和共同财产
1、清点财产便于证据保全和处理案件。若当事人表示不要法院处理或自行解决的财产问题,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增加自我保护意识。
    2、离婚时查实财产有多少处理多少。
(1)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工龄买断款均应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但是应作为抚育费计算依据计入月收入。
(2)军队转业费也应是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共同财产。
(3)公积金的50%是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方经济补偿25%。双方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从其他财产处理中进行补偿。
(4)保险金
保障性的没有回报的票据,何人名下归何人所有。
商业性保险,有储蓄回所性质的,认定为家庭财产的积累,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处理。若不能协商一致的,收益人为子女的,由带子女的一方继续下去。收益人为夫妻双方的各归各。若只有一方有保险,计算该日退保额,计算价款50%给另一方。若一方不愿继续投保,通过保险公司退保后各半分割。
(5)股权
股份制----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要求分割股权的,征得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或者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形式先开董事会,等董事会表决后再判决。公司股东不同意分割股权的,只能评估确定价值,不能仅以投资款处理。
(6)股票
    查明分居期间的股票,若分居期间有炒股行为,但未提现金,亏损不应算个人支出;法院冻结股票只能冻账户,而不是股票。期间可以交易,但不能提现金。原则上分割上市流通股票,如股票不能上市交易,按价值分。未上市的股票,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折价款。判决主文中对于股票不要明确具体股数,写明股票名称按比例所有。
(7)案外人主张财产权利
    案外人主张夫妻名下财产的,要有证据。无相应证据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有相关证据的,告知另案处理,本案中止审理。
    诉讼中,转移财产未至他人名下,应予处理;已在他人名下的,以不处理为好。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是他的,是否将他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追加进来?倾向性意见:不处理。
(8)债权债务
①双方对债务无争议,各半清偿,需写清负连带责任。
②有争议的债务不处理,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
③离婚时持有效法律文书(支付令),证明债务成立的,处理必须与所持法律文书相一致,但须查明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④一方提出有债务,但无证据,只是提供家属或朋友的证明,不宜轻易认定该债务不存在,应保留诉权。
(9)房屋的处理问题
①使用权房:双方均可承租,一般由带子女方承租,给付另一方经济补偿,补偿的价值委托评估,以公有售后房屋的价值剔除变产权房所需的费用后计价。若对评估价格有争议,由评估单位的上级单位复议,而不要同时请同级的单位再评估。
②双方都居住在一方父母房屋内,户口在内,时间较长,另一方无退路的,适用夫妻之间互相帮助的义务,由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③动迁分房:动迁时双方都有名份,应进行补偿;以货币安置的,何人名下的安置费归何人,子女的归子女,由抚养方代管。
④互换产权的,产权证未发的,不处理产权。
⑤自建私房产权,没有产权证的,有五、六十年代的地税收据的,可办产权证,可处理产权。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没有权属争议的,可处理产权。案外人有争议的,建议就争议部分确权后再处理产权,本案中止。如案外人不起诉,本案不予处理。
有的私房无产权证,也无建房证明,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仅判决由谁居住(即判明使用权)。
    ⑥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不轻易处理产权;出售合同若代发产权证,可处理产权。若因个人原因未取得产权的,暂不处理产权。
谁贷款房屋归谁,反之与贷款银行协商后处理。
父母公房在婚后因结婚而获增配或加大的,可以考虑给迁出方补贴款(两年租金,按同地段挂牌房租各半负担)。
案例:原告张甲,女,1922年3月4日出生,无业。  被告李乙,女,1940年5月8日出生,退休职工。被告张丙,女,1945年11月15日出生,退休职工。
    原告张甲与李某(1967年去世),婚后生育被告李乙与张丙,由于张甲无业,家庭生活靠李某做小生意维持。李乙、张丙分别从初中和职校毕业后参加工作。1969年10月张甲与薛某结婚,双方与李乙、张丙分开生活。1985年6月,张甲与薛某离婚,张甲靠街道每月帮困补助人民币100元和张丙给付一部分生活费维持生计。2000年12月,张甲不慎跌倒在地,股骨及右腿骨折,经过治疗骨折治愈,但因年老体弱卧床不起,现居住于养老院,每月费用人民币800元,该款由张丙支付。由于张丙的丈夫住院,张丙自2001年6月起未支付养老院的费用,张甲诉至法院,要求李乙与张丙各承担赡养费人民币350元。李乙辩称,自己也是老年人,且收入偏低又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张丙同意张甲的诉请,但表示自己只能承担自己的一份义务。另查,李乙在1980年患精神分裂症而提前退职,目前仅有收入人民币380元。李乙育有二女,现均已工作,工资收入均在1200元以上。张丙属于正常退休,现每月领取养老金人民币587元,育有一子,目前待业在家。
思考:李乙是否确无赡养能力?如确无赡养能力,其子女应否承担赡养义务?如李乙的子女负有赡养义务,那么,其子女被告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分析:
一、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李乙的子女负有赡养义务。
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李乙确无赡养能力的情况下,其子女与李乙具有同等的法律义务,均系张甲主张权利的直接对象,因此,李乙的子女应该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第四章  婚姻家庭案件答疑
一、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况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有新的变化,有的要突破14条的规定。
对一方掌握巨额财产,有可能转移、变卖的,另一方提出离婚,掌握财产方不同意的,可考虑保护弱者的利益,判决准予离婚。不必要受夫妻必须分居三年的限制。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另一方六个月以后又起诉离婚的,一般应判决离婚。
结婚以后,未共同生活就发生矛盾,或婚姻存续时间很短(半年至一年)矛盾无法调和,一般应判决离婚。
二、子女抚育问题
非法同居的子女的抚育问题的处理,不要套用婚姻法的规定。应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长。
三、离婚后子女抚育费问题
应以满足孩子成长需要为原则。
  1、有固定收入的,孩子的抚育费掌握在收入的25%以上,其中包括孩子的教育费。
    2、因下岗待业无固定收入或只是领取救济金的,先给付孩子的生活费,保证孩子的最低生活标准。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
3、有固定收入,但收入相当低,支付抚育的数额不低于。
4、给付抚育费一方是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不适用上述定。
    四、夫妻分居期间孩子抚育费的计算
离婚诉讼中提出补付抚育费的,如果分居时,一方对孩子尽的义务较多,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可以适当照顾尽义务方。补付抚育费的数额,按法院确定的抚育费数额计算。抚育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补付孩子抚育费的,参照(1)的作法。
没有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育费计算:主要指年满十八周岁的还要继续读高中或读大学的教育费。对这类情况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十八周岁高中阶段的孩子,父母应给付抚育费。
对十八周岁大学阶段的抚育费,父母离婚的确无能力承担的,可承担部分抚育费。孩子十八周岁以后由孩子自己主张权利。
五、追索抚育费是否有诉讼时效
高院有两种观点,建议遇具体案件直接和二审合议庭沟通。
六、财产分割问题
    应掌握公平合理,不影响财产效用的原则。
    财产处理要分清个人的、夫妻共同的,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一审法院要严格掌握财产清点程序。记明清点笔录,写明财产暂由谁保管。
    已查实的财产作为分割的依据。不能查实的不处理。对于分居时的财产,离婚时称没有了,查实当时确有财产的,系用于家庭合理支出的,可以扣除。但未用于家庭合理支出的,应依法分割。
    养老金、工龄买断款、医疗保险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内部待退休的工资补偿款,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股权处理。股权处理要与公司法相一致。税后利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割股权,要征得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如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分割,要对公司财产评估后,再行处理。分割股权,必须要有董事会盖章的决议书。股权一般应判给入股方,由他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款。
    股票的处理。对上市流通的股票,法院应予以处理。判决此类案件,要写明某某名下股票各半所有或各得百分之多少,不要判决具体分割所得的股票数额。冻结股票,应当冻结账户,不要冻结资金。
    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主文表述为,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    ×××元。原、被告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七、关于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处理
案外人应当提供证据,如提供初步证据的,告知案外人另案起诉,离婚案件中止。如不愿另案起诉的,不作处理,这部分财产维持原状。如案外人不提供证据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债权债务问题
    对双方无争议的债权债务。是债权的,债权给出借方,由出借方主张权利,给另一方折价款。是共同债务的,一方负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如果是有争议的债权债务:1、案外人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中止;2、案外人不主张权利,不作处理,保留诉权;3、债权人是亲朋好友的,不要轻易以亲属关系否定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保留诉权。
一方提出债务的,没有证据,就不予认定。
九、离婚案件中的房屋处理问题
    双方均有权承租的房屋。双方对房屋价值认可的,就不必要对房屋进行评估。如有异议的,应予评估。可以上市的房屋,按市场价进行评估,不可以上市的房屋,比照售后产权房评估。
    一方无权承租的房屋。补偿费的给付,要考虑给付方的给付能力及双方结婚的年数。如一方他处无房居住的,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一方非系承租人,但分房时亨有份额的,应按份额计算。
    产权房中,如由银行贷款的商品房,房屋尽量判给贷款方,如要判给非贷款方的,事先要与银行协商。没有颁发产权证的房屋的处理:(1)自建的私房,经合法批准,有土地使用证,建房执照的,可按产权房处理。(2)但产权证未办理的,只处理居住问题,不要分割产权。(3)商品房,订立出售合同的,产权正在办理的,可按产权房办理。订立预售合同的,经过登记,但无产证的,产权不要分割。
十、继承处理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的确定。
    遗产范围的确定与分割。
    遗产范围,当事人应当庭予以认可,如果确定没有遗产的,应记明笔录。私房分割,如不影响房屋效用的,应尽量予以分割。
十一、探望权
当事人一旦提出,就应当予以支持。探望的地点时间双方自行协商,不能协商的法院判决。探望权的间隔,大致在2至3个月,地点定学校为宜。
十二、变更抚养关系
应从严处理,遵循稳定的原则。
十三、其他
    离婚案件中,涉及户口迁移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作处理。如果户口接受方同意的,可以将接受方追加为第三人。
    对划为动拆迁地块范围内的离婚案件、继承案件、析产案件是否受理?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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