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原则上应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手续。如居住国不受理,可区别情况按下述方法办理。
A. 如果双方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回国向原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B. 如果他们原先是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先经办结婚登记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应向出国前最后户口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C.如果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但其可向一方原户口所在地或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D. 如果双方已回国定居,如原先他们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无争议,可到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有争议的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