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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恶意诉讼转移财产,申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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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1 08: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一方恶意诉讼转移财产,申请再审案

A与B系夫妻关系,婚后以B名义购买房屋、还贷。
A起诉B离婚期间,C、D仅以B作为被告,提起该房屋共有权确认之诉, B、C、D三人以法院出具调解书方式,确定该房屋三人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A以“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为由,申请再审。

结果:法院支持了A的再审主张,裁定提审,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A的委托代理律师:王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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