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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赡养案件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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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4: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审理赡养案件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在一些赡养案件中,有的原告只起诉部分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而对其他子女不予起诉。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认为所有子女都应平等地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将未列为被告的子女也追加为被告。笔者认为,原告只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并非《民诉法》规定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所以在案件审理中应首先查清原告有几个有赡养能力的子女,然后根据应担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数对所需赡养费用进行均摊,而不必一律追加其他子女作为被告。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实际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对原本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在起诉时将所有子女都起诉的,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也可在申请执行时,放弃对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申请执行,而仅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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