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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婚姻无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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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4: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认定婚姻无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在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均应认定婚姻无效。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而成立的婚姻自始无效。这项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婚姻成立的合法化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对婚姻无效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婚姻无效的前提。婚姻无效的前提首先应当是婚姻成立。在我国婚姻成立的标志为结婚登记,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即应视为婚姻成立,未行结婚登记只能视为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即不存在婚姻无效的问题;认定婚姻无效还应具备的条件是婚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结婚成立的法定要件。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婚姻无效。

二、明确认定婚姻无效的机关。有权力认定婚姻无效的机关应当是原婚姻登记机关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结婚证的发证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理应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原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登记,收回结婚证,这就肯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对认定婚姻无效的权力,因为只有认定了婚姻无效,才可能行使其撤销登记的权力。而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依法界定婚姻的效力上也享有当然的权力,所以人民法院对于诉诸法院请求认定婚姻无效的案件也可在审理后作出婚姻是否无效的判决。所不同的是,法院是应当事人申请而依法认定的,而婚姻登记机关则是依职权主动行使认定婚姻无效及撤销登记的权力的,当然其发现无效婚姻的渠道亦可是通过当事人事后告知、举报或主动请求。

三、分清认定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的区别。认定婚姻无效与离婚之诉有相同之处,即目的同为解除夫妻关系。所不同的是婚姻无效是通过对已成立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进行解除,而离婚则是根据双方目前的婚姻状况,在我国主要是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调解或判决。对当事人提出认定婚姻无效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存在婚姻无效事由的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宜主动判决其离婚。对于当事人要求离婚,而事实上存在婚姻无效情形的,法院则应认定婚姻无效,而不可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作者:[马鸣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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